一、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章第三节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一笔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3.4.7条规定的条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递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在银行电汇单附言栏上填写投标保证金对应的投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号。未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人需自行考虑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并确保准确无误,足额、按时到账。
缴纳期限:2015年12月21日17时之前到账,未按时缴纳及未从基本账户转出视为无效投标”。
现变更为: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一笔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3.4.7条规定的条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递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